刘闯、冯建彬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12民申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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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民申83号案件名称
刘闯、冯建彬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闯;冯建彬;李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民申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闯,男,1975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建彬,男,1974年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成,男,1981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再审申请人刘闯因与被申请人冯建彬、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辽12民终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闯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依法撤销本院(2019)辽12民终766号民事判决,依法维持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8)辽1224民初5967号民事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冯建彬、李成没有提交意见。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刘闯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刘闯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韦加诚审 判 员 刘 奇审 判 员 周 彤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 学书 记 员 宋 晔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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