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传社、刘宝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02民初12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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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02民初12304号案件名称
马传社、刘宝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马传社;刘宝;山东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02民初12304号原告:马传社,男,汉族,1966年12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杰,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宝,男,汉族,1978年7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桓台县。被告:山东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79号银领国际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601654338原告马传社诉被告刘宝、山东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本院司法调解员朱淑敏、丁言立主持调解,原告马传社于2021年8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传社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传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传社承担。审判员 马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路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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