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福霞、抚州市东乡区凝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781民初2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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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81民初2417号案件名称
李福霞、抚州市东乡区凝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卫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福霞;抚州市东乡区凝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肖像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81民初2417号原告:李福霞,女,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富、冯雅丽,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抚州市东乡区凝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孝岗镇学府世家3栋33号。法定代表人:李攀,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李福霞与被告抚州市东乡区凝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李福霞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福霞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福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李福霞负担。审判员 闫文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蔡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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