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斯立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贝贝针织股份有限公司等新疆金得尔棉纺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安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乐市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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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民终273号案件名称
新疆斯立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贝贝针织股份有限公司等新疆金得尔棉纺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安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乐市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新疆斯立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贝贝针织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金得尔棉纺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安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乐市人民政府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民终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斯立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南城区前程路7号209室。 法定代表人:刘彦,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贝贝针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南城区前程路7号207室。 法定代表人:刘彦,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金得尔棉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南城区前程路7号214室。 法定代表人:刘彦,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安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樊培德,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博乐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前程路1号。 法定代表人:阿西克特,该市市长。 上诉人新疆斯立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贝贝针织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金得尔棉纺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安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博乐市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27民初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各上诉人申请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均未获准许,亦未在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新疆斯立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贝贝针织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金得尔棉纺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安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建蔚审判员 侯卫宁审判员 王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袁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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