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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4民保令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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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4民保令20号
  •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人身安全保护令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陈;王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4民保令20号申请人:陈某,女,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禹巧,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坤,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王某1,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王某1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陈某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其家属;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相应措施。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4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王某2。由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始终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且婚后被申请人种种陋习慢慢显现出来。被申请人嗜酒如命,婚后种种行为都表现出不愿意承担家庭责任。申请人多次规劝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不仅不听反而殴打申请人。申请人在家中昏迷时,被申请人也对申请人的性命不管不顾。在现在婚姻状态的影响下,申请人已患有重度抑郁症。婚生女也患有中度抑郁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于2020年8月开始分居。申请人担心本人及亲属受到被申请人的攻击及报复。故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共同生活中积累了一些家庭矛盾。陈某在2021年1月22日填写抑郁自评量表和焦虑自评量表得出有重度抑郁和重度焦虑倾向。陈某在本案庭审时提到王某1经常酗酒殴打她。王某1否认有过殴打,但承认夫妻有吵架辱骂的情况。关于家庭暴力的主张,陈某提交了2021年1月15日和3月15日两次报警记录。2021年1月16日,社区干部与亲戚来家中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矛盾,在诉说过程中,陈某昏迷。陈某称这其中有1个小时时间王某1并未拨打急救电话,见死不救。王某1称不存在见死不救,当时对她采取了救助措施。陈某提交的证据中还有王某1拖拽陈某腿的短视频,还有陈某母亲数落王某1,其二人女儿对电话吼王某1的短视频。陈某曾于2021年2月向本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本院裁定禁止王某1殴打、威胁陈某及其亲属。鉴于陈某患有抑郁症,其人身安全和精神安宁需要特别照顾,本院对申请人的第1、2项申请予以准许。关于居住问题,申请人可与王某1分居,但并不意味着只有王某1搬离住所才能解决申请人人身安全关切,且关于住所房屋的所有权双方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因此,本院对第3、4项申请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王某1殴打、威胁陈某及其亲属;二、禁止王某1骚扰、跟踪、肢体接触陈某;三、驳回陈某的其他申请。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王某1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卢志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博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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