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守柴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铜梁区和膳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3民初7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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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3民初7037号案件名称
重庆守柴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铜梁区和膳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重庆守柴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铜梁区和膳餐馆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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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 渝0103民初7037号原告:重庆守柴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时代天街16号2幢13-1#附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801625826。法定代表人:赵礼兵,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章虎,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梁区和膳餐馆,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迎宾东路128、130号,注册号500224604835582。经营者:胡杰,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仁沙镇红庙子村3组193号,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861002221X。原告重庆守柴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铜梁区和膳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守柴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铜梁区和膳餐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守柴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守柴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铜梁区和膳餐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12元,由原告重庆守柴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谢 琼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胡 丹书 记 员 隆松吟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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