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某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1执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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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1执642号案件名称
孟某某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孟某某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1执642号申请执行人:孟某某。被执行人:蔡某某。本院在执行孟某某与蔡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蔡某某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50元,现因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蔡某某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5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荆金科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姚欣科书 记 员 李 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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