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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艾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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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1240号
  • 案件名称

    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艾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艾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2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西区8号楼8层811室。法定代表人:奉佑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飞,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维伦,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艾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103楼16层B座1613内102。法定代表人:李禹涵,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琳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鹏,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蜜莱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艾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棋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的(2019)京73民初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8月24日询问当事人,蜜莱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飞、黄维伦,艾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琳琳、李志鹏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蜜莱坞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艾棋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支持其全部反诉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艾棋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错误认定《技术开发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进行了变更。1.艾棋公司没有提供任何书面形式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变更文件,在没有上述要件的情况下,依据合同的约定,不应变更合同的效力。2.原审法院错误认定北京来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下科技公司)代表蜜莱坞公司。来下科技公司与蜜莱坞公司是各自独立的法人主体,且来下科技公司并非涉案合同的当事人,其无权变更涉案合同约定,没有明确的书面授权即认定来下科技公司可代表蜜莱坞公司是明显错误的。虽然涉案合同约定的蜜莱坞公司的联系人是吴云峰,但结合涉案合同与艾棋公司提供的邮件可知,合同中约定的吴云峰的联系邮箱为wuy×××@inke.cn,但邮件中吴云峰的邮箱为wuy×××@laixiaqp.com,两者是明显不同的,说明只有吴云峰在使用wuy×××@inke.cn的邮箱时,其才是涉案合同中蜜莱坞公司的联系人,当其使用wuy×××@laixiaqp.com的邮箱时,其身份为来下科技公司员工,与艾棋公司的证人李某,4、车旭东一样,均非蜜莱坞公司员工,也无权代表蜜莱坞公司进行合同变更,且不能因吴云峰并非未提出异议而认定其接受了周琳琳邮件中的关于合同变更的要约内容。(二)原审法院认定的涉案游戏开发完成时间存在错误,应依据艾棋公司员工周琳琳向吴云峰发送的邮件中的自行陈述进行认定,即癞子斗地主的开发完成时间为2018年12月19日,跑得快的开发完成时间为2019年1月7日。(三)原审法院认定涉案游戏通过验收存在错误。艾棋公司无证据证明其根据合同约定向蜜莱坞公司发起项目验收程序,且后两个涉案游戏验收单没有蜜莱坞公司联系人吴云峰的签字及验收时间,完全不符合验收单的要求,该两款游戏并未经过验收。(四)原审法院未对艾棋公司的违约情况进行认定。艾棋公司项目开发能力严重不足,屡屡延期和出现各种问题,导致合同最终无法履行。艾棋公司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双方当事人就涉案合同内容的变更以邮件形式相互沟通并确认,符合涉案合同的约定,且蜜莱坞公司在本案诉讼之前,并未对涉案合同内容变更提出异议。来下科技公司的唯一股东为蜜莱坞公司,吴云峰系涉案合同约定的联系人,不论其使用哪个邮箱,其与艾棋公司就涉案合同进行的沟通均为代表蜜莱坞公司。原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变更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正确。(二)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邮件往来等证据,综合认定涉案软件的开发时间完全符合约定,涉案软件通过验收正确。(三)艾棋公司已经按照双方约定完成开发义务,并开具发票,不存在违约行为。艾棋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受理。艾棋公司起诉请求:1.蜜莱坞公司支付开发费用40万元;2.蜜莱坞公司以4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蜜莱坞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6日,艾棋公司与蜜莱坞公司签署了涉案合同,约定蜜莱坞公司委托艾棋公司完成二人麻将(含AI)、跑得快(含AI)、干瞪眼(含AI)三款游戏及血战麻将AI(不含游戏逻辑)开发工作,合同约定开发完成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开发费用共计100万元。合同约定,每开发完成一款游戏,按要求完成工作且蜜莱坞公司验收无问题后,艾棋公司向蜜莱坞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蜜莱坞公司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20万元。在艾棋公司按时合格完成当期的工作的条件下,如果蜜莱坞公司未能根据涉案合同约定的时间向艾棋公司支付当期开发费用,每延期一日,蜜莱坞公司应向艾棋公司支付当期开发费用的万分之五的延迟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艾棋公司派专人负责游戏开发及与蜜莱坞公司的沟通,并完成了全部合同相关的游戏软件的开发工作,并经蜜莱坞公司验收合格。蜜莱坞公司分别于2018年10月18日、2018年12月10日向艾棋公司支付40万元、20万元。艾棋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26日、2019年1月11日向蜜莱坞公司提供了共计40万元的余款发票,但截至目前,蜜莱坞公司尚未付款,蜜莱坞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2019年1月31日艾棋公司委托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朱丽娜律师向蜜莱坞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蜜莱坞公司支付余款及违约金,但蜜莱坞公司仍拒绝支付。艾棋公司认为,蜜莱坞公司拒绝支付款项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严重侵害了艾棋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蜜莱坞公司原审辩称:依合同约定,艾棋公司逾期30日未按照合同约定的邮箱进行验收,艾棋公司请求支付研发费用和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蜜莱坞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于2020年11月5日解除;2.艾棋公司返还蜜莱坞公司已经支付的60万元费用,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前述60万元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艾棋公司赔偿蜜莱坞公司20万违约金;4.诉讼费由艾棋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涉案合同对开发完成时间进行了约定,艾棋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成果,依据合同3.1、4.2、9.2约定,蜜莱坞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并主张违约金。艾棋公司原审辩称:蜜莱坞公司前工作人员于2019年9月12日通过邮箱给对方发送邮件,邮件中蜜莱坞公司指令艾棋公司变更了开发内容,艾棋公司又按照变更后的合同约定完成了开发任务。因此,艾棋公司已按照蜜莱坞公司指令和合同约定完成了开发任务。由于蜜莱坞公司的原因导致验收延迟,过错不在艾棋公司。蜜莱坞公司的行为证明了艾棋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蜜莱坞公司已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抵扣,如不认可艾棋公司,为何进行增值税发票的抵扣,由此可以证明蜜莱坞公司认可艾棋公司的工作成果。蜜莱坞公司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涉案合同的签订情况及主要内容2018年8月6日,蜜莱坞公司(甲方)与艾棋公司(乙方)签订了涉案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完成二人麻将(含AI)、跑得快(含AI)、干瞪眼(含AI)三款游戏及血战麻将AI(不含游戏逻辑)的开发工作,总开发费用为100万元,开发时间为2018年8月6日至2018年12月31日。合同附件一为游戏项目开发方案,附件二为双方联系人名单和通讯方式。合同约定了如下定义:标的物,指由乙方根据本合同及其附件按照甲方需求开发完成的二人麻将、跑得快、干瞪眼三款游戏的产品方案、AI开发及测试通过的产品及源代码和血战麻将AI开发及测试通过的产品及源代码。可交付项目,指本合同附后的约定书中指定的由乙方交付甲方的软件版本,包括源代码、技术文档、用户指南、操作手册、安装指南和测试报告等。合同第2条对开发内容的变更进行了约定:其中2.6.1约定若甲方提出部分开发内容的变更建议,甲方应当将变更请求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乙方。乙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此作出书面回复,其内容包括该变更对交付日期、标的物的系统性能、项目技术参数的影响和变化以及对合同条款的影响等。2.6.2约定,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上述回复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是否接受上述回复。如果甲方接受乙方的上述回复,则双方应对此变更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相应修改本合同及其附件。如果甲方不接受乙方的回复,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变更意见开发,并相应修改本合同及其附件。合同第3条约定了交付和验收:其中3.1约定乙方应按附件一的要求按时完成工作并交付每一项工作成果。3.2约定,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任何标的物后,甲方有权评估、检验并测试由乙方交付的此类内容的质量,并就发现的不足之处报告乙方,乙方应修正此类缺陷;如乙方认可不构成问题,则应向甲方予以合理解释。若甲方不认同乙方的解释,则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理要求及时予以修改并再次提交甲方审核。甲乙双方将重复此程序,直至双方一致认可。合同第4条约定了服务费用及支付:4.1约定,开发费用共计100万元,乙方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40万元;每开发完成一款游戏,按要求完成工作且甲方验收无问题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20万元,甲方验收时间不超过25个工作日,如验收中发现重大问题需修复影响验收,递延验收时间,直至三款游戏和血战麻将AI开发全部完成为止。4.2约定,甲方支付任何款项,均以附件一中约定的乙方完成的工作作为条件,如乙方迟延30个自然日以上完成当期的工作,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拒收或拒绝检查乙方的工作,并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支付的任何费用及利息。4.3约定,在乙方按时合格完成当期的工作的条件下,如甲方未能根据约定书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当期的开发费用,每延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当期开发费用的万分之五的延迟支付违约金。合同第7条约定了合同生效及终止的情况:其中7.2约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除此之外,任何一方可在另一方发生重大违约行为并在该违约方收到守约方关于违约行为已发生并存在的通知的7个工作日之内仍未能对违约行为作出更正之时,通过向另一方发出一份通知的方式立即终止本协议。7.3约定,本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应影响双方于本协议之前终止日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第9条约定了违约责任:其中9.1约定,任何乙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不承担或不及时、充分的承担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若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关于其违约行为的上述通知后30日内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并追究违约方之违约责任。9.2约定,乙方应按时按质完成开发计划,如果没有特殊原因而发生延迟,每延迟一日,应按甲方支付开发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一承担违约金。超过30日仍未能完成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乙方需退回全部开发费用,并承担全部开发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9.3约定,乙方违反本协议各条款的约定,违反保证内容、无故终止本协议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20%的相当于全部开发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赔偿;甲方无故终止本协议而无法继续履行或甲方迟延向乙方支付当期开发费用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已支付的开发费用乙方不予退回,若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附件一第4条约定了开发计划,其中二人麻将研发的计划完成时间为2018年9月30日,具体内容为产品文案,服务器、客户端、AI程序开发和测试,并接入;跑得快研发为2018年11月10日,具体内容为产品文案,服务器、客户端、AI程序开发和测试,并接入;干瞪眼研发为2018年11月10日,具体内容为产品文案,服务器、客户端、AI程序开发和测试,并接入;血战AI研发为2018年9月1日,具体内容为AI接入文档、AI程序开发及测试及接入。系统研发过程中如涉及开发任务和计划的变更,由甲乙双方协商后进行调整。游戏有新功能添加,先进行开发工时评估后,甲乙双方协商费用后并进行后续研发工作。附件二为双方联系人名单与通讯方式,甲方代表为吴云峰,乙方代表为谢国锋。(二)双方沟通及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经查,来下科技公司由北京蓝莓时节公司全资控股,北京蓝莓时节公司由蜜莱坞公司全资控股。来下科技公司的相关人员代表蜜莱坞公司,参与了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2018年10月18日、12月10日,蜜莱坞公司分别向艾棋公司支付合同款40万元、20万元。2018年12月4日,艾棋公司项目负责人周琳琳向来下科技公司吴云峰发送邮件,称“血战麻将AI项目已于2018年8月30日完成开发;二人麻将项目已于2018年9月20日开发。现补充验收邮件。血战麻将AI项目的相关代码和文档已提供。二人麻将项目所需提供的开发源代码见附件;附件中还包含二人麻将项目策划文档及AI算法文档。合同约定,第二款游戏跑得快、第三款游戏干瞪眼的开发完成时间为2018年11月10日。实际情况为:1.第二款游戏调整为癞子斗地主,开发完成时间为2018年11月10日;2.第三款游戏调整为跑得快,开发语言改为COCOS,开发完成时间为2018年12月30日;3.以上二条,已经过双方沟通、确认。关于调整,您看是否需要修改合同附件,或以邮件内容备案就可以,这块还请和映客法务部沟通。针对目前的实际情况,已按照合同中原附件一的内容作了相应修改,请见附件。”附件中有涉案合同附件一、游戏项目开发方案、二人麻将项目验收单、血战麻将AI项目验收单、二人麻将策划案及开发源代码。2018年12月19日,周琳琳向吴云峰发送邮件称“癞子斗地主项目已于2018年11月8日完成开发。现申请验收。验收单及相关源代码、文档请见附件,包含:癞子斗地主策划案、癞子斗地主服务器端源代码、癞子斗地主客户端源代码、癞子斗地主AI源代码及算法文档,请查收。”附件包括癞子斗地主项目验收单、策划案及开发源代码。而后,吴云峰将该邮件转发给来下科技公司车旭东、杜戈、周宏,附件为癞子斗地主项目验收单。2018年12月20日,艾棋公司开具20万元发票并于21日递送给来下科技公司候筱涛。12月26日,艾棋公司将验收单也递交给候筱涛,同日,候筱涛表示“这次的20万已经提交财务走付款流程了”。2019年1月3日,李禹涵向候筱涛询问“这次的20在本周能付款吗?明天帮忙问下财务呗,他们最近肯定很忙”。而后,候筱涛表示财务正在审批。2019年1月7日,艾棋公司周琳琳向来下科技公司吴云峰发送邮件,称“跑得快项目已于2018年12月26日完成开发,现申请验收。验收单及相关源代码、文档请见附件,包含:跑得快策划案、跑得快服务器端源代码、跑得快客户端源代码、跑得快AI源代码及算法文档,请查收。”附件包括跑得快项目验收单、策划案及开发源代码。而后,来下科技公司杜戈、车旭东在“跑得快”项目验收单上进行了签字,验收结果为通过。2019年1月8日,周琳琳与来下科技公司徐志勇沟通,表示项目已经全部做完了,癞子斗地主审批被拒了,跑得快的验收还差签字就完成了,跑得快是12月26日完成的开发。2019年1月9日,艾棋公司向蜜莱坞公司开具20万元发票,并于当日寄给候筱涛。2019年1月14日,周琳琳继续向徐志勇催款,徐志勇表示,公司在做资产重组,需要继续等待。2019年1月22日,周琳琳与来下科技公司杜戈沟通付款事宜,杜戈表示,付款的事情不用担心,会按合同来,不过可能会拖几天,不会不给。同日,杜戈向周琳琳等人介绍了映客创新5部技术负责人叶申鹏,表示将后续项目计划交接给叶申鹏。2019年1月24日、28日,周琳琳继续和徐志勇沟通,询问催款事宜。1月30日,周琳琳表示,未和蜜莱坞公司谈妥,表示要走诉讼程序。(三)证人出庭作证情况及其他事实艾棋公司申请的证人李某,4、车旭东出庭作证。其中,证人李某,4称其于2018年担任来下科技公司的产品经理,参与了外包相关工作,艾棋公司于2018年8月初交付了血战AI,9月底交付了二人麻将。而后,考虑到干瞪眼游戏有违规风险,于是在产品会议上将干瞪眼改为了斗地主。另外,由于开发引擎介入性能的问题,将跑得快游戏的开发时间延长到了2018年12月底。斗地主2018年11月上旬交付并验收,跑得快12月底前交付并完成验收,付款由蜜莱坞公司进行审批。证人车旭东称其2018年5月入职来下科技公司,9月转到蜜莱坞公司,2018年12月负责外包项目产品的验收和测试工作。车旭东称,斗地主2018年12月20日左右完成了验收,跑得快2019年1月7、8日左右完成了验收,其在验收单上进行了签字。另外,艾棋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光盘,光盘中含有涉案合同所涉及游戏的AI接入文档、源代码等文件。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违约责任的确定。鉴于蜜莱坞公司已经向艾棋公司支付60万元合同款,且认可艾棋公司按约完成了血战AI和二人麻将的研发,因此,双方争议的主要在于剩余两款游戏的研发。涉案合同约定的剩余两款游戏为干瞪眼和跑得快,计划完成时间均为2018年11月10日。艾棋公司主张,涉案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已协商一致将干瞪眼改为癞子斗地主,以及将跑得快的开发时间延长到2018年12月30日。蜜莱坞公司不认可上述变更,认为艾棋公司并未在涉案合同约定的日期内完成游戏的开发,构成违约,其不应向艾棋公司支付合同款。艾棋公司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涉案合同应解除,艾棋公司应按约退还合同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约定的甲方联系人为吴云峰,其当时任职于来下科技公司,结合来下科技公司系蜜莱坞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以及艾棋公司与来下科技公司的沟通情况,原审法院认为,来下科技公司系经授意蜜莱坞公司,代表蜜莱坞公司与艾棋公司就涉案项目进行对接。鉴于艾棋公司周琳琳曾明确在邮件中向吴云峰确认过开发项目变更的情况,而吴云峰并未提出异议,结合证人李某,4对变更原因的阐述,原审法院认为,可以认定上述艾棋公司所述变更情形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蜜莱坞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交任何反证,原审法院对其异议不予采纳。此后,基于变更后的开发内容,艾棋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完成了癞子斗地主的开发,并于2018年12月19日提出验收申请;于2018年12月26日完成跑得快的开发,并于2019年1月7日提出验收申请。上述两款游戏均通过了验收,艾棋公司已按约完成合同义务,蜜莱坞公司应按合同要求向艾棋公司支付相应的款项。同时,蜜莱坞公司主张艾棋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无事实依据,原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涉案合同第4条约定,每开发完成一款游戏,按要求完成工作且甲方验收无问题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20万元,甲方验收时间不超过25个工作日,如验收中发现重大问题需修复影响验收,递延验收时间,直至三款游戏和血战麻将AI开发全部完成为止。鉴于艾棋公司已经按约完成剩余游戏开发以及向蜜莱坞公司开具了发票,蜜莱坞公司应支付剩余合同款40万元。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涉案合同约定,在乙方按时合格完成当期的工作的条件下,如甲方未能根据约定书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当期的开发费用,每延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当期开发费用的万分之五的延迟支付违约金。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前述剩余合同款40万元在2019年2月1日前已满足付款条件,故艾棋公司要求蜜莱坞公司自2019年2月1日起,按40万元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有合同依据。考虑到违约金兼具损失填补和惩罚功能,艾棋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而蜜莱坞公司就拖欠剩余合同款存在明显过错,原审法院对于蜜莱坞公司所称前述违约金过高的主张,不予采纳,对艾棋公司的关于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蜜莱坞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艾棋公司支付合同款40万元;二、蜜莱坞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艾棋公司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以40万元应付未付部分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19年2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三、驳回蜜莱坞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原审本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蜜莱坞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蜜莱坞公司负担。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2018年9月12日,来下科技公司的员工李某,4向艾棋公司的周琳琳、来下科挤公司的吴云峰等人发送主题为“二人麻将项目9月12日项目例会”的邮件,其中载明:“因目前政策原因考量,跟外包爱棋方后续产品研发项目《干瞪眼》《跑得快》中目前先确认其中一款会先改为《癞子斗地主》。”2018年11月8日,艾棋公司周琳琳向来下科技公司李某,4、吴云峰等人发送主题名为“芝士癞子斗地主项目周报”。2018年11月9日,来下科技公司吴云峰回复该封邮件。本院认为,综合诉辩双方的意见以及本案证据和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涉案合同是否发生变更;(二)艾棋公司是否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本案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合同法同时废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本案合同订立、履行等相关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本案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一)关于涉案合同是否发生变更蜜莱坞公司认为艾棋公司虽主张涉案合同已经变更,但没有提供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变更文件,且吴云峰非蜜莱坞公司员工,其只有使用涉案合同中载明的邮箱wuy×××@inke.cn进行的沟通才能代表蜜莱坞公司,证人李某,4、车旭东并非蜜莱坞公司员工,均无权代表蜜莱坞公司。因此,涉案合同并未变更,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对此,本院认为,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首先,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来下科技公司由北京蓝莓时节公司全资控股,北京蓝莓时节公司由蜜莱坞公司全资控股,因此,蜜莱坞公司存在授权来下科技公司履行涉案合同的可能性。结合涉案合同中明确约定来下科技公司吴云峰为涉案合同联系人,来下科技公司工作人员李某,4等实际参与了涉案合同履行等情况,原审法院认定来下科技公司系经授意于蜜莱坞公司,代表蜜莱坞公司与艾棋公司就涉案合同的履行进行对接正确。吴云峰是否使用涉案合同载明的邮箱进行项目沟通不影响其实际代表蜜莱坞公司参与、确认涉案合同履行的事实。其次,根据来下科技公司与艾棋公司双方工作人员的往来邮件可知,来下科技公司工作人员李某,4于2018年9月12日向艾棋公司发送邮件,表示要将干瞪眼、跑得快其一变更为癞子斗地主;艾棋公司周琳琳于2018年11月8日向来下科技公司吴云峰等人发送主题为“芝士癞子斗地主项目周报”的邮件,吴云峰次日进行了回复;艾棋公司周琳琳于2018年12月4日向来下科技公司吴云峰发送的邮件中载明“第二款游戏调整为癞子斗地主,开发完成时间为2018年11月10日;第三款游戏调整为跑得快,开发语言改为COCOS,开发完成时间为2018年12月30日”。显然,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来下科技公司明确提出变更合同相关开发内容的具体要求,之后艾棋公司亦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开发了癞子斗地主等游戏,来下科技公司予以接受。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当事人已经协商一致,变更了涉案合同履行内容及期限,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二)关于艾棋公司是否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蜜莱坞公司主张艾棋公司并未完成涉案合同约定的义务,且履行迟延,导致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判令解除合同,艾棋公司应返还已支付合同款项。对此,本院认为,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如前所述,双方当事人已经协商一致变更了涉案合同中对于干瞪眼、跑得快两个项目履行期限和履行内容的约定,即第二款游戏调整为癞子斗地主,开发完成时间为2018年11月10日;第三款游戏调整为跑得快,开发完成时间为2018年12月30日。故,应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确定双方合同义务履行情况。根据双方的邮件记录,艾棋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19日、2019年1月7日向来下科技公司吴云峰发送邮件,表示癞子斗地主项目已于2018年11月8日完成开发,跑得快项目已于2018年12月26日完成开发,提请验收。来下科技公司杜戈、车旭东在跑得快项目验收单上进行了签字。根据来下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告知艾棋公司开具前述两个项目的发票及两个项目的款项已经在审批中等情况,结合蜜莱坞公司并未提交其就涉案两项目向艾棋公司提出不满足合同要求或已经超期等的证据,应认定艾棋公司已经完成前述两涉案项目,并通过验收。故,蜜莱坞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在收到艾棋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合同价款。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相关事实,涉案剩余合同款40万元在2019年2月1日前已满足付款条件,故根据涉案合同第4.3条约定“在乙方按时合格完成当期的工作的条件下,如甲方未能根据约定书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当期的开发费用,每延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当期开发费用的万分之五的延迟支付违约金”,蜜莱坞公司应自2019年2月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原审法院支持艾棋公司相应诉请,合法有据,应予维持。综上,蜜莱坞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原晓爽审 判 员 何 隽审 判 员 薛 淼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郝小娟书 记 员 汪 妮裁判要点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240号案由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合议庭审判长:原晓爽审判员:何隽、薛淼法官助理:郝小娟书记员:汪妮裁判日期2021年9月1日关键词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合同变更;合同履行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艾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主文:一、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艾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40万元;二、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艾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以40万元应付未付部分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19年2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三、驳回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法律问题合同履行裁判观点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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