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龙年、钱贵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2673号之三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2673号之三
  • 案件名称

    王龙年、钱贵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龙年;钱贵有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267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龙年,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钱贵有,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王龙年与被执行人钱贵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283民初544号民调解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7025元,执行费5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钱贵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钱贵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限额限额冻结钱贵有在光大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75元(实际冻结5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29日至2022年6月28日;于2021年9月1日限额冻结钱贵有在财付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元(实际冻结59.96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于2021年9月1日限额冻结钱贵有在财付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元(实际冻结0.47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以上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冻结期满前15日内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查封,逾期而产生的后果由申请人负担;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合计10000元扣划至庄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执行款2500元;余款分别发放至(2021)辽0283执2672号、(2021)辽0283执2674号、(2021)辽0283执2671号案件中,金额为每人2500元。经查,钱贵有无房产、车辆、存款、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票证券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玉宾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