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1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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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1479号案件名称
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1479号申请执行人: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青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55XXXXXXXX。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某,系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程某,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姜某,女,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鞍子山乡。身份证号码:3702231971××××××××。申请执行人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283民初2631号民事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欠款本金9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7009元,执行费1207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被执行人姜某名下的辽B×××××号别克牌车籍,予以查封(暂不予处理)。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昱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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