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庆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5民初2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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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25民初2638号案件名称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庆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庆石;段洪利;相镇;缴彩霞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25民初2638号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城县新华东街。法定代表人:薛勇,理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43X4。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生,该社职工。被告:王庆石,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段洪利,女,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相镇,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缴彩霞,女,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庆石、段洪利、相镇、缴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占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吕源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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