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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庆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5民初2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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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025民初2638号
  • 案件名称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庆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庆石;段洪利;相镇;缴彩霞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25民初2638号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城县新华东街。法定代表人:薛勇,理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43X4。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生,该社职工。被告:王庆石,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段洪利,女,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相镇,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缴彩霞,女,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庆石、段洪利、相镇、缴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占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吕源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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