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口支行与马某彪、禹某秀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2021)陕0902执2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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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078号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口支行与马某彪、禹某秀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马某彪;禹某秀;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口支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02执2078号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口支行、马某彪、禹某秀: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口支行与被执行人马某彪、禹某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02民初47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口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人民法院执行马某彪、禹某秀履行欠款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上门寻找后,向被执行人马某彪、禹某秀下发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马某彪、禹某秀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依法申报财产,并积极履行了该笔欠款,申请人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口支行申请执行马某彪、禹某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内容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207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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