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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徐军敏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浙1082民督6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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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民督684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徐军敏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
  • 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徐军敏
  • 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支付令(2021)浙1082民督684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回浦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04740322U。 负责人:茅朝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浙江易特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坤杭,浙江易特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军敏,女,198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26日向申请人申领牡丹贷记卡,并填写了工商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并签字承诺愿意遵守牡丹信用卡章程、履约牡丹卡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等相关条约。经申请人审核同意,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领用了一张牡丹贷记卡,卡号为:×××。《牡丹卡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当期应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息;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按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发卡行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每期违约金最高为500元。被申请人在使用牡丹贷记卡中,未遵守上述章程和领用合约的有关规定,从2020年10月6日至2021年8月12日,尚欠透支本金13568.14元、利息443.98元、违约金1093.35元、手续费372元,申请人多次催讨均无果。要求被申请人徐军敏偿还申请人牡丹贷记卡透支本金13568.14元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截至2021年8月12日利息为443.98元、违约金1093.35元、手续费372元,此后利息按本金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徐军敏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牡丹贷记卡透支本金13568.14元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截至2021年8月12日利息为443.98元、违约金为1093.35元、手续费为372元,此后利息以13568.14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8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付)。 申请费62元,由被申请人徐军敏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宝富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戴景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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