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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恒口支行与钟某、陈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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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095号
  •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恒口支行与钟某、陈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恒口支行;钟某;陈某;钟某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0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恒口支行,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被执行人:钟某,男,汉族,1987年1月8日出生,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被执行人:陈某,女,汉族,1990年7月14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被执行人:钟某霞,男,汉族,1988年9月4日出生,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恒口支行与被执行人钟某、陈某、钟某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私下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恒口支行向我院书面提交撤回对钟某、陈某、钟某霞的执行申请。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申请人已向本院撤回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20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朴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松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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