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东安支行与闫冬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02民初2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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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02民初2617号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东安支行与闫冬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东安支行;闫冬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02民初2617号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东安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负责人:王宏业,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女,该行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女,该行客户经理。被告闫冬,男,1975年9月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东安支行与被告闫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东安支行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东安支行以被告查无下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东安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东安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晨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庚 耘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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