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磊、沈阳假日大厦有限公司中山皇冠假日酒店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6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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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16281号案件名称
姜磊、沈阳假日大厦有限公司中山皇冠假日酒店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姜磊;沈阳假日大厦有限公司中山皇冠假日酒店;沈阳假日大厦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16281号原告:姜磊,女,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沈阳假日大厦有限公司中山皇冠假日酒店。被告:沈阳假日大厦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磊诉被告沈阳假日大厦有限公司中山皇冠假日酒店、沈阳假日大厦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故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磊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宋 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孟子煊书 记 员 高 岩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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