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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3民初5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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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民初5959号
  • 案件名称

    孙某、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孙某;潘某
  • 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3民初5959号原告:孙某,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现住庄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系庄河市中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某,女,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住庄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洋,系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某与被告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已通知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孙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管秀乾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亚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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