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3民初5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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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民初5959号案件名称
孙某、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孙某;潘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3民初5959号原告:孙某,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现住庄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系庄河市中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某,女,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住庄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洋,系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某与被告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已通知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孙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管秀乾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亚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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