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阜新市海州区乐一尚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民初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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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民初220号案件名称
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阜新市海州区乐一尚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阜新市海州区乐一尚歌厅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初220号原告: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夏意苑10-8号422室。法定代表人:薛利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慧诗,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新市海州区乐一尚歌厅,经营场所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工业街76号13门、14门、15门。经营者:吕亮。原告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阜新市海州区乐一尚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95元,减半收取647.5元,由原告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 佳审 判 员 王争妍审 判 员 潘 妍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孙 潇书 记 员 王 月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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