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尔艾力·艾萨、盛建才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2021)新3224执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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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224执719号案件名称
图尔艾力·艾萨、盛建才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洛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图尔艾力·艾萨;盛建才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2021)新3224执719号申请执行人:图尔艾力·艾萨,男,1992年1月9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洛浦县。 被执行人:盛建才,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 我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图尔艾力·艾萨与被执行人盛建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洛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3224民初4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立案时间2021年7月19日,申请执行标的4500元,执行费50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图尔艾力·艾萨与被执行人盛建才自愿达成协议,被执行人盛建才将一台搅拌机以4500元的价格以物抵债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图尔艾力·艾萨,搅拌机的所有权已转移给申请执行人图尔艾力·艾萨,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就此结清。被执行人盛建才支付执行费50元。至此,(2021)新3224民初44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已到期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该案已结。 特此通知。 洛浦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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