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建怀、高全礼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29民初1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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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9民初1690号案件名称
高建怀、高全礼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高建怀;高全礼案件缘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629民初1690号 原告:高全礼,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洛川县村民,住该村。被告:高建怀,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洛川县村民,住该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榜成,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延炼公司职工,住洛川县交口河镇延炼公司家属区。原告高全礼与被告高建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全礼、被告高建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全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恢复原告40%的股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3月16日由原告个人出资40万元占40% 的股权,高岁毛出资50万元占50%的股权,高某某出资10万元占10%的股权,共100万元,注册登记成立洛川县佳润石化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高岁毛为公司法人。2018年3月19日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司将法人更换给高某某,股权未变,高岁毛退股,加入李龙飞并占股权90%,侵占他40%的股权。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他找洛川县交口河镇政府协调恢复了他40%的股权,即高某某10%、高全礼40%、李龙飞50%的股权。2020年4月23日还是在他不知情下高某某将公司法人更换给被告高建怀。被告高建怀占公司50%的股份,高某某占10%、李龙飞占50%的股份,他40%的股份又叫被告高建怀侵占。经他多次寻找,被告高建怀电话不接,微信拉黑。他找镇政府以叫不到高建怀为由推辞至今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高建怀辩称,洛川县佳润石化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至2018年3月19日间公司内部股权变动,他不知情。XX小组长一职,由于村干部人员变动,高润弟不再担任杨庄河村党支部书记,为便于工作2020年 4月23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高润弟变更为他。2021年村委会换届,他不再担任洛川县XX镇XX庄XX村监委会主任,随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艳琴。原告所诉不符合事实,其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洛川县佳润石化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3月16日司成立,住所地洛川县XX镇XX庄XX村,法定代表人为张艳琴,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司登记情况显示,2018年3月19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高岁毛变更为高润弟;股东高润弟持股10%、高全礼40%、高岁毛50%,变更为高润弟持股10%、李龙飞持股90%。2020年4月23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高润弟变更为高建怀;股东变更为高润弟持股10%、李龙飞持股40%、高建怀持股50%。2021年6月9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高建怀变更为张艳琴,股东变更为张艳琴持股55%、李振西持股5%、李龙飞持股40%。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所述事实,与审理查明事实相悖,且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对其诉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全礼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原告高全礼已预交4300元),由原告高全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晖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韩 丹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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