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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海清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2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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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2317号
  • 案件名称

    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海清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海清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2执231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天路28号金瑞麓谷科技产业园A4栋1201号。法定代表人:刘鲲鹏,系公司董事长。委托执行代理人:钟波(特别授权),女,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东湖塘镇太平桥村龙坑组18号,系该公司法务。被执行人:胡海清,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海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宁乡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的(2020)湘0124民初6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海清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申请执行人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特别授权的委托执行代理人钟波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182执2317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鹏审 判 员  李 斌审 判 员  陈卫卫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佳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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