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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亢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23执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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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23执726号
  • 案件名称

    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亢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西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亢迪;马健;郑宇丽;徐勇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23执726号申请执行人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丰县红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3729043646Y。法定代表人陈曦,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林长春,系信用联社职员。被执行人亢迪,女,1988年10月4日生,满族,农民,住西丰县。被执行人马健,男,1983年4月25日生,满族,农民,住西丰县。被执行人郑宇丽,女,1978年5月14日生,满族,农民,住西丰县。被执行人徐勇,男,1986年3月26日生,满族,农民,住开原市。申请执行人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3民初17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亢迪、马健、郑宇丽、徐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亢迪、马健、郑宇丽、徐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亢迪、马健、郑宇丽、徐勇于2021年7月2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亢迪、马健、郑宇丽、徐勇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注册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传统查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信息进行了查询,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双方同意分期偿还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3民初1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民事调解书、本裁定书及和解协议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德丰审判员  王 维审判员  李学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邓洪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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