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兰等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抗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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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民抗48号案件名称
王新兰等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新兰;河南东方健源农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民抗48号抗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新兰,女,195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东方健源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曲梁乡。法定代表人:林文卿,总经理申诉人王新兰因与被申诉人河南东方健源农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再17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的情形,以京检民监[2021]110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峰审 判 员 任 颂审 判 员 赵英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程 潇书 记 员 徐博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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