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泳洪与杨银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4民初222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824民初2225号案件名称
冯泳洪与杨银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稷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冯泳洪;杨银武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4民初2225号原告:冯泳洪。被告:杨银武。原告冯泳洪与被告杨银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冯泳洪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泳洪以其与被告协商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泳洪撤诉。案件受理费3202元,减半收取1601元,由原告冯泳洪负担。审判员 和玉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 霄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唐威、沈林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826民初554号 下一篇 季福奎、王继红等追缴违法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执恢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