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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泳洪与杨银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4民初2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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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4民初2225号
  • 案件名称

    冯泳洪与杨银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稷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冯泳洪;杨银武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4民初2225号原告:冯泳洪。被告:杨银武。原告冯泳洪与被告杨银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冯泳洪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泳洪以其与被告协商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泳洪撤诉。案件受理费3202元,减半收取1601元,由原告冯泳洪负担。审判员  和玉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 霄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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