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威、沈林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826民初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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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826民初554号案件名称
唐威、沈林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连南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唐威;沈林;房国平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826民初554号原告:唐威,男,瑶族。原告:沈林,男,瑶族。被告:房国平,男,瑶族。原告唐威、沈林与被告房国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唐威、沈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威、沈林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古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房梅君书 记 员 李燕梅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826民初554号原告:唐威,男,瑶族。原告:沈林,男,瑶族。被告:房国平,男,瑶族。原告唐威、沈林与被告房国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唐威、沈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威、沈林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古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房梅君书 记 员 李燕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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