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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福奎、王继红等追缴违法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执恢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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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执恢213号
  • 案件名称

    季福奎、王继红等追缴违法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季福奎;王继红;姜淑芳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执恢213号被执行人:季福奎,男,汉族,1959年3月8日生,原系大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主任,住址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王继红,女,汉族,1965年5月20日生,系大连天启经贸有限公司、大连天启木业有限公司、大连天圣木业有限公司、华盟实业(大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大连宏吉晟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姜淑芳,女,汉族,1960年1月18出生,原系大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会计。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季福奎、王继红、姜淑芳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生效辽宁省高院(2017)辽刑抗50号刑事判决:一、被执行人季福奎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不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万元。二、被执行人王继红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三、被执行人姜淑芳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被告单位大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10万元。五、继续追缴本案未退还的挪用款项,发还大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未足额追缴的部分,责令被告人季福奎、王继红在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范围内予以退赔,并发还大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本次恢复执行已按照审判庭要求对案涉查封的大连天启木业有限公司和华盟实业(大连)有限公司名下的九处房产、两块土地已予续封(仍是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5月17日至2024年5月16日。执行查明,案涉续封的大连天启木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小区的宗地号为05××11,土地证号大开国用2010字第0767号土地一块;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六处财产,抵押人权人为长春农商行。因天启木业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被宣布破产后,上述财产已被破产管理人变卖,变卖后款项尚不足于偿还财产抵押权人的债务,故天启木业名下财产实际本案无法执行。还查,华盟实业(大连)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命××号,宗地号05××75,土地证号大开国用2010字第0276号土地一块;及生命3路16号-1、16号-2、16号-3房产三处,抵押人权人为华夏银行北京上地支行,我院本案为轮候查封,对该财产无处置权,也无法执行。还查,被执行人季福奎在此前执行中,本院已将其公积金账户241365.18元扣划并上交国库。被执行人大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已主动将罚金10万元上缴国库。本次执行期间,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对被执行人季福奎、王继红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内反馈财产情况。本院2021年4月12日、6月8日、9月7日对被执行人的人行、保险、工商、不动产、车辆、银行三次发起网络的财产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信息可执行。因刑事判决中所列接受挪用公款的单位、个人身份信息不详,加之其不是案件被执行人,无法在法院执行网络平台操作,故执行工作无法在线上推进。本院已告知被害人单位代理人有财产线索可以随时与法院联系,推进线下执行事项。本院认为,本次执行中本院已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已完成审判庭要求的执行事项,本案符合法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刑抗50号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本案有可供执行财产,即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刘如魁执行员  邹 岩执行员  南庆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 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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