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强、张晓梅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08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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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0896号案件名称
刘强、张晓梅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刘强;张晓梅案件缘由
抚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0896号原告:张某某,女,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刘某某,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樊世元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敏书 记 员 史 悦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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