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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张晓梅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08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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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0896号
  • 案件名称

    刘强、张晓梅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刘强;张晓梅
  • 案件缘由

    抚养费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0896号原告:张某某,女,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刘某某,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樊世元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敏书    记    员       史  悦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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