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龙鑫货运出租车有限公司、李长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4民初1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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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4民初1542号案件名称
丹东龙鑫货运出租车有限公司、李长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丹东龙鑫货运出租车有限公司;李长辉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4民初1542号原告:丹东龙鑫货运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体育馆路41号。法定代表人:孙懋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旭,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李长辉,男,1996年12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安区。原告丹东龙鑫货运出租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长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东龙鑫货运出租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丹东龙鑫货运出租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于云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董景辉书 记 员 金胜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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