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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鹏拓钢材市场艺锦物资商行、王家发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恢6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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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恢604号
  • 案件名称

    大连鹏拓钢材市场艺锦物资商行、王家发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大连鹏拓钢材市场艺锦物资商行;王家发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恢604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鹏拓钢材市场艺锦物资商行。被执行人:王家发,男。申请执行人大连鹏拓钢材市场艺锦物资商行与被执行人王家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辽0211民初8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辽0211民初81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 铁审判员 郭 皓审判员 李书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智傲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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