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覃棉、南宁润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122执130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122执1307号
  • 案件名称

    覃棉、南宁润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覃棉;南宁润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122执1307号申请执行人覃棉,男,1963年06月10日出生,住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南宁润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侨光路19号御景名苑5栋1单元6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75965027N。法定代表人:甘驰宇。申请执行人覃棉与被执行人南宁润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2019)桂0122民初3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南宁润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覃棉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覃棉开具购房发票、交付专项维修资金发票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42027元(违约金的计算:截至2019年7月8日的违约金为21251元;自2019年7月9日至不动产登记机关核发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以已付购房款36576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以上利息暂计至2021年1月27日;负担案件受理费362元、申请执行费53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宁润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工商、车辆、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南宁润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可以结案。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瑜审判员 杨 庆审判员 陆子贤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莫淑丽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