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传军、邢彦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9执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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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执739号案件名称
李传军、邢彦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传军;邢彦利;杨占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9执739号申请执行人:李传军,男,汉族,1960年1月10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申请执行人:邢彦利,女,汉族,1979年1月12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被执行人:杨占宗,男,汉族,1971年2月27日出生,住伊川县。李传军、邢彦利与杨占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伊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329民初38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杨占宗同意偿还原告李传军、邢彦利,借款本金2030000元,分期给付,杨占宗自2021年1月开始,每月28日前向二原告付款5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已查封,但结果为轮候查封,查封日期:2021年7月8日,届满日期:2023年7月7日解封,并告知申请人于届满日期前30日可来本院申请续封。三、向土地、房产、公积金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产、土地、公积金。四、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2030000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认可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曰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赵孟欣审 判 员 张锁乾审 判 员 李新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兼) 赵鸿飞书 记 员 杜孟茹评议合议笔录关于李传军、邢彦利申请执行杨占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评议合议时间:2021年9月13日评议合议地点:伊川县法院执行局415室评议内容:审判长赵孟欣意见:李传军、邢彦利申请执行杨占宗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伊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29民初38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杨占宗同意偿还原告李传军、邢彦利,借款本金2030000元,分期给付,杨占宗自2021年1月开始,每月28日前向二原告付款5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已查封,但结果为轮候查封,查封日期:2021年7月8日,届满日期:2023年7月7日解封,并告知申请人于届满日期前30日可来本院申请续封。三、向土地、房产、公积金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土地、房产、公积金。四、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2030000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认可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签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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