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艳灵与刘二保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保1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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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执保1050号案件名称
许艳灵与刘二保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许艳灵;刘二保;西安中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1050号申请人:西安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被申请人:许XX,女,汉族,住所地陕西省合阳县。被申请人:刘XX,男,汉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申请人西安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许XX、刘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04民初724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西安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许XX、刘XX名下价值2851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27日冻结被申请人许XX、刘XX名下银行账户共4个,实际冻结金额为13067.99元,同日冻结被申请人许XX、刘XX名下网络账户共3个,实际冻结金额为180.06元。以上银行账户、网络冻结期限自2021年7月27日至2022年7月26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724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娄 李 二O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曲嘉晨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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