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俊与被申请人焦竞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3执保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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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3执保690号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俊与被申请人焦竞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焦竞谊;杨俊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03执保690号 申请人:杨俊,男,汉族,1985年11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申请人:焦竞谊,女,汉族,1987年11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申请人杨俊与被申请人焦竞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焦竞谊名下银行存款251389.8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作出了(2021)陕0103民初976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焦竞谊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马 军 二0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娜书 记 员 石 松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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