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绍骏、东港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15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1153号案件名称
王绍骏、东港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绍骏;东港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153号申请执行人:王绍骏,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东港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孤山镇中大街255号。法定代表人:唐国华,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绍骏与被执行人东港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8)辽0681民初58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证券、房产、车辆、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等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晓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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