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军、丛刚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黑1124财保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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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24财保63号案件名称
王大军、丛刚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孙吴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大军;丛刚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24财保63号申请人:王大军,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孙吴县。被申请人:丛刚,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孙吴县。王大军与丛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2017)黑1124财保3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担保人王有全名下房产一处,该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黑(2017)孙吴县不动产证明第0××6号。王大军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大军的此项解除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担保人王有全名下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黑(2017)孙吴县不动产证明第0××6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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