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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县众合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申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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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申10号
  • 案件名称

    黔西县众合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织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黔西县众合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申10号再申请人(原审被告):织金星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织金县双堰街道金南社区火车站站前广场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MA6HNWCE71。法定代表人:黄恩琼,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峥泉,男,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黔西县众合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莲城办事处金凤大道12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2MA6DU6923P。法定代表人:张定谋,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织金星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黔西县众合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织金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4民初2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织金星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以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织金星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织金星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何 英审判员 邱 云审判员 耿晓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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