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沈阳金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5民初25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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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25民初2537-4号案件名称
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沈阳金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沈阳金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辽宁泰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辽阳市弘光矿业有限公司;廊坊无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25民初2537-4号原告: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旺村镇流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MA0F8RJX9N。法定代表人:张炳奕,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沈阳金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创新路155-5号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583878172A。法定代表人:肇华庚。被告: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荷花山镇芙蓉村(政府办公楼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MA0UAC060R。法定代表人:万世坤。被告:辽宁泰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杨士乡甘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427341777。法定代表人:李秀民。被告:辽阳市弘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罗大台镇陆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3189850731。法定代表人:徐学林。被告:廊坊无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城县旺村镇流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MA0EGY878K。法定代表人:付长浩。关于原告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金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辽宁泰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辽阳市弘光矿业有限公司、廊坊无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自愿撤回对被告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辽宁泰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辽阳市弘光矿业有限公司、廊坊无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辽宁泰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辽阳市弘光矿业有限公司、廊坊无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50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猛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郭小萌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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