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铁山、田秋生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2执2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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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2执2257号案件名称
郝铁山、田秋生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任丘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郝铁山;田秋生;陈旭虎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2执2257号移送机关任丘市人民法院,住所地任丘市京开中道17号增1号,联系方式031722××××6。法定代表人:李京。被执行人郝铁山,所在地任丘市,联系。被执行人田秋生,所在地任丘市,联系。被执行人陈旭虎,所在地任丘市,联系。申请人任丘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郝铁山、田秋生、陈旭虎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2020)冀0982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932元诉讼费。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二、2021年8月18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三、2021年8月20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四、2021年9月2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五、2021年9月6日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见面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逾期未提出异议六、依法将被执行人郝铁山、田秋生、陈旭虎限制高消费并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982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新水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亚楼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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