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奉节县市场有限公司与李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民初4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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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民初4658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奉节县市场有限公司与李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奉节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奉节县市场有限公司;李蓉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 庆 市 奉 节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236民初4658号原告: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奉节县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公平巷58号附20号4幢夹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581485711C。法定代表人:朱学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常清,重庆桢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琼,重庆桢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蓉,女,汉族,1970年8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奉节县市场有限公司与李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奉节县市场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奉节县市场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系自动放弃本次诉讼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奉节县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明 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倩 书 记 员 谭 云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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