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润友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荟文印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财保39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12财保395号案件名称
重庆润友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荟文印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重庆润友印刷材料有限公司;重庆荟文印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财保395号 申请人重庆润友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石路88号华联国际大厦1幢15-8。法定代表人:戚守田。被申请人重庆荟文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路79号。法定代表人:杨文国。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润友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荟文印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重庆荟文印务有限公司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润友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赖 希 娟 二○二一 年 八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刘 依 依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蒋海波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0124民特270号 下一篇 王凤伟、王东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11民申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