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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蒋海波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0124民特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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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民特270号
  • 案件名称

    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蒋海波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蒋海波;王冰;战忱
  • 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24民特270号申请人: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47020716553,地址:法库县法库镇河南街。法定代表人:陈德旭,系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策,男,199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员工,住址:辽宁省法库县。申请人:蒋海波,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法库县。申请人:王冰,女,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委托代理人:蒋海波,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法库县。申请人:战忱,男,1993年9月23日出生,蒙古族,住址:辽宁省法库县。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蒋海波、王冰、战忱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蒋海波、王冰、战忱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14日经法库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蒋海波、王冰偿还申请人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54800元及截止到2021年7月29日的利息28832.36元,此款于2021年9月21日前一次性偿还完毕;二、申请人蒋海波、王冰偿还申请人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54800元的利息(从2021年7月30日起至贷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相应利息),年利率6.65%,逾期利息及罚息按贷款年利率6.65%加收30%计算,于2021年9月21日前一次性偿还完毕;三、申请人战忱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双方没有其他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蒋海波、王冰、战忱于2021年9月14日经法库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丁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晨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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