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金燕、程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5执1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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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25执1522号案件名称
谢金燕、程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谢金燕;程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5执1522号申请人:谢金燕,女,1990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程志,男,1990年0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20)皖0825民初2560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21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程志银行账户存款及网络资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晓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叶晓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5执1522号申请人:谢金燕,女,1990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程志,男,1990年0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20)皖0825民初2560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21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程志银行账户存款及网络资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晓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叶晓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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