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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支行、姚海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2民初81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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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92民初81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支行、姚海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支行;姚海平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2民初819号之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路710-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796903896L。负责人:张微,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辉,该行客户经理。被申请人:姚海平,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支行诉被告姚海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1)辽0292民初8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使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姚海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在71842.75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实际冻结被申请人姚海平在中国银行后四尾号为2339账户内存款8104.61元,在中国农业银行后四尾号为9873账户内存款0元;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支行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姚海平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德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妮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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