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奇峰、大连铂恩美学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4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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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4518号案件名称
张奇峰、大连铂恩美学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奇峰;大连铂恩美学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4518号原告张奇峰,女,1992年7月4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张艳华,上海汉盛(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铂恩美学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法定代表人王丹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晓恒,辽宁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奇峰与被告大连铂恩美学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起诉,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予以审理,审理中,原告张奇峰与被告大连铂恩美学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奇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唐威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王 尹书 记 员 董 月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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