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高新区诚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杰等企业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02执恢15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执恢156号案件名称
鞍山高新区诚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杰等企业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鞍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当事人
鞍山高新区诚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杰;张秀敏;鞍山变压器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02执恢156号原告:鞍山高新区诚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高新区千山中路374栋1-2层S14-07、08。被告:周杰,男,汉族,1958年10月21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被告:张秀敏,女,汉族,1959年9月12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被告:鞍山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胜利北路771号。法定代表人:周杰,系该公司经理。原告鞍山高新区诚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杰、张秀敏、鞍山变压器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302民初54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302民初54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金 石审 判 员 董诗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马梦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