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贾雨婷与吕铁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822民初193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22民初1933号
  • 案件名称

    贾雨婷与吕铁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通榆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贾雨婷;吕铁柱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822民初1933号原告:贾雨婷,女,1999年7月27日生,汉族,童心舞蹈学校舞蹈教师,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吕铁柱,男,1984年10月23日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通榆县。        原告贾雨婷诉被告吕铁柱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1日、2021年8月2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雨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铁柱于第一次庭审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雨婷诉称:一、请求判令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18日16时10分,吕铁柱骑电动自行车,在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四海明珠东门与贾雨婷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二电动车受损,贾雨婷受伤。事故发生后,通榆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吕铁柱负全部责任,贾雨婷无责任。事故认定书下达后,在交警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两车维修费用、原告贾雨婷检查治疗费用等全部由被告承担。协议达成后原告向被告主张各项费用,被告就以各种理由推诿。综上所述,被告吕铁柱的过错给原告带来身体伤害、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吕铁柱辩称: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是原告请求的数额过高,我赔不起那么多,我就能赔几千块钱。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8日16时10分,吕铁柱骑电动自行车,在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四海明珠东门与贾雨婷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二电动车受损,贾雨婷受伤,经通榆县交警大队认定,吕铁柱负事故全部责任,贾雨婷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贾雨婷于通榆县第一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左足第五跖骨骨折,花费门诊费929.3元(68.3元+145元+25元+17元+25元+649元),于2021年5月20日住院治疗,于2021年5月22日出院,花费住院费1,914.63元。2021年7月28日,吉林铭仁司法鉴定所给出鉴定意见,贾雨婷的损伤未构成伤残等级,误工期115天为宜、护理期55天为宜、营养期70天为宜,花费鉴定费2600元。        另查明贾雨婷系通榆县童心舞蹈艺术学校教师,每月工资7000元,事故发生后童心舞蹈艺术学校对其停发工资。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通榆县第一医院门诊费票据、住院费票据、误工证明、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贾雨婷驾驶非机动车与吕铁柱驾驶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通榆县交警大队认定,吕铁柱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吕铁柱应当对贾雨婷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吕铁柱应当在赔偿贾雨婷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院确认贾雨婷的损失有:医疗费2,843.93元(门诊费929.3元+住院费1,914.63元)、护理费8,491.45元(154.39元/天×55天)、营养费2100元(30元/天×70天)、误工减少的收入26,833.33元(7000元/月÷30天×115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铁柱于本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贾雨婷医疗费2,843.93元、护理费8,491.45元、营养费2100元、误工减少收入26,833.33元,合计40,268.71元;        二、驳回原告贾雨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00元,由被告吕铁柱负担403元,由原告贾雨婷负担1247元,鉴定费2600元由被告吕铁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持预缴上诉费通知书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未交不按上诉对待,一审判决生效。        审判员    胡文建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范赫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