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林坤宁、苏超容等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921执35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921执350号
  • 案件名称

    林坤宁、苏超容等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林坤宁;苏超容;冯琰垚;冯杰;冯啸;冯淞艳
  • 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921执350号申请执行人林坤宁,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苏超容,女,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冯琰垚,女,199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冯杰,男,200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冯啸,男,200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冯淞艳,女,200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坤宁与被执行人苏超容、冯琰垚、冯杰、冯啸、冯淞艳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921民初218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苏超容、冯琰垚、冯杰、冯啸、冯淞艳在继承被继承人冯荣光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共同返还借款本金192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受理费3574元、执行费27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已对被继承人、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报告财产;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继承人、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人寿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继承有被继承人冯荣光的可供执行遗产,被继承人名下无财产。4、2021年9月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和财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继承有被继承人的可供执行遗产线索,本院告知该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额192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受理费3574元、执行费2780元。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继承有被继承人冯荣光的可供执行遗产及被继承人名下是否有财产。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继承人冯荣光名下有财产及被执行人继承有被继承人的可供执行遗产。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继承人有财产及被执行人继承有被继承人的可供执行遗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敦桑审 判 员  陈业锋代理审判员  李宏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林业锋书 记 员  李兆倬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