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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嘉联建材经营部与王清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0民初4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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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40民初4169号
  • 案件名称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嘉联建材经营部与王清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
  • 当事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嘉联建材经营部;王清松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0民初4169号 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嘉联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万寿大道城南社区三盖组幺店子小区D栋18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0MA5UJL5N4D。经营者:刘述安,该经营部负责人。被告:王清松,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嘉联建材经营部与被告王清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嘉联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嘉联建材经营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谢  剑书  记  员    谢  洋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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