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久春副食批发部与陈前,张登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民初4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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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民初4258号案件名称
奉节县久春副食批发部与陈前,张登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奉节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奉节县久春副食批发部;陈前;张登金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 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民初4258号原告:奉节县久春副食批发部,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夔州路129号干货市场9号摊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6MA5XHJ3GOM。经营者:陈久春。被告: 张登金,男,汉族,1970年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 陈前,男,汉族,1982年3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奉节县久春副食批发部与被告张登金、陈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奉节县久春副食批发部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奉节县久春副食批发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建 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倩 书 记 员 谭 云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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