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振江、吴树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1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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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1130号案件名称
于振江、吴树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于振江;吴树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1130号申请执行人:于振江,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被执行人:吴树岗,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振江与被执行人吴树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吴树岗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921执11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秀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龙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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